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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宗平与杨国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平,杨国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264号原告:刘宗平,男,羌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被告:杨国全,男,羌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宗平诉被告杨国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宗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平要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0元,由原告刘宗平负担。审判员  董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