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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1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柴志强、徐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志强,徐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柴志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徐广英,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柴志强申请徐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冀0984执1187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广英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徐广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了(2017)冀098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的(2016)冀0984执1187号之一裁定中对徐广英账户租房费用15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广英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