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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华宏与崔庆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宏,崔庆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77号原告:付华宏,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海兴县。被告:崔庆岭,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付华宏与崔庆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付华宏于2017年6月1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元,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华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付华宏负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仝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