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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耀琴与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耀琴,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736号原告:彭耀琴,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6-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42745B。法定代表人:黄爱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耀琴与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耀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耀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彭耀琴负担。审 判 长 朱 浩代理审判员 张 畅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