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6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素芬与锡盟西乌珠穆沁旗宏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素芬,锡盟西乌珠穆沁旗宏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391号原告吕素芬,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锡盟西乌珠穆沁旗宏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法定代表人吕淑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系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素芬诉被告锡盟西乌珠穆沁旗宏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素芬因自行解决相关事宜,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素芬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素芬承担。审判员  沙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