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杨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杨明香,刘勇,项焕炳,经妙芬,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张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四明西路326-3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3705-X。代表人:胡坚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明香,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刘勇,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项焕炳,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经妙芬,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明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一峰,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明香、刘勇、项焕炳、经妙芬、宁波永恒太阳能有限公司、张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1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项焕炳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下菱新村92幢501室的房地产。2017年6月1日买受人张锦(公民身份号码:)以6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项焕炳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下菱新村92幢5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8)第073**号]归买受人张锦(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锦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