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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孔燕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燕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燕芳,女,1971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燕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燕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孔燕芳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深南路紫琅学院北大门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mg/100ml。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燕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燕芳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燕芳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孔燕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20时左右,被告人孔燕芳酒后驾驶苏F×××××小型轿车从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出发,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深南路紫琅学院北大门路段时,与张某均所驾苏F×××××小型普通客车及朱美华所驾NT214002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朱美华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周围群众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孔燕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孔燕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mg/100ml。2017年5月2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燕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孔燕芳已就民事赔偿与张某均、朱美华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孔燕芳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户籍资料、病历等书证,未到庭证人徐某、张某均、朱美华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孔燕芳当庭质证无异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等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由于驾驶人员判断力下降、反应速度变慢,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较大危险,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等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被告人孔燕芳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98.2㎎/100ml,超过80㎎/100ml的追诉标准,属醉酒,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孔燕芳明知周围群众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在民警询问时能够如实交代酒后驾车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燕芳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财物受损,酌情从重处罚;其已就民事赔偿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燕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邓 小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程娴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