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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与郭银宝、王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郭银宝,王俊峰,李保枝,常瑞军,李学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1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陵阳镇。负责人张松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原贵山,系该社职工。被告郭银宝,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俊峰,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保枝,女,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常瑞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学明,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诉被告郭银宝、王俊峰、李保枝、常瑞军、李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