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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冈强与张振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冈强,张振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冈强,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振鲁,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冈强与张振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振鲁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各商业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李冈强谈话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202执5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