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通榆县开通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与汪丽萍、彭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开通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汪丽萍,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开通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习民,男,1955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丽萍,女,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被执行人:彭义,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通榆县开通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与汪丽萍、彭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铁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