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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慧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0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慧,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2008年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慧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新桥街中源连锁加油站时,因加油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王慧报警。王慧被赶赴现场的交巡警查获。经检测,王慧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0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慧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新桥街中源连锁加油站,准备加油。王慧因没有带身份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给加油,二人发生争吵。王慧报警。交巡警赶到现场后,王慧被查获。经检测,王慧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03mg/100mL。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车辆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王慧骑行的两轮摩托车予以扣押;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王慧出生于1983年6月16日,属于负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3日20时30分,王慧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新桥街中源连锁加油站时,与加油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王慧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慧查获;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王慧2017年6月3日在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被抽血取样;5、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王慧准驾车型为CI,其驾驶的摩托车未在公安机关办理过登记手续;6、本院(2008)乌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7月王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7、乌兰浩特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乌)公(司)鉴(法)(交)字(2017)第190号酒精检测报告证实,王慧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03mg/100mL;8、被告人王慧供述,2017年6月3日20时许,我骑摩托车进加油站,没带身份证,加油员不给我加油,我与加油员发生争执,我怕挨打就报警了。今天我喝酒了。我有CI驾驶证,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上列证据,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慧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行驶,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俊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