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建斌与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斌,高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568号原告:王建斌,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高勤,男,1946年7月2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建斌诉被告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原告提供了被告住所信息,但经本院实地送达。未能查找到被告,且被告已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多年,属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