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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建斌与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斌,高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568号原告:王建斌,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高勤,男,1946年7月2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建斌诉被告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原告提供了被告住所信息,但经本院实地送达。未能查找到被告,且被告已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多年,属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