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鄢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明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鄢贤成,男,生于1975年10月2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鄢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鄢贤成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鄢贤成在十堰市车辆管理所登记的鄂cxxx雷克萨斯牌小轿车,查封、扣押时间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建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