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玉堂铁选厂与徐万利、赵秀芬、朱翠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玉堂铁选厂,徐万利,赵秀芬,朱翠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145号原告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玉堂铁选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孤山子镇孤山子乡。被告徐万利,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3XX****XX。被告赵秀芬,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3XX****XX。被告朱翠芹,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玉堂铁选厂与被告徐万利、赵秀芬、朱翠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隆县半壁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玉堂铁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兴隆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玉堂铁选厂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