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桂红、王会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红,王会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桂红,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会平,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舞钢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桂红、王会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周桂红、王会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在舞钢市朱兰干休路北段鑫源宾馆二楼设立融资洽谈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付国军决定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对外招收被告人周桂红、王会平等人担任业务员共同吸收存款。周桂红吸收储户数量55人,吸收存款1175476元,未兑付本金482976元;王会平吸收储户数量9人,吸收存款456240元,未兑付本金70312元。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还佣金。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周桂红、王会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惩处。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在舞钢市朱兰干休路北段鑫源宾馆二楼设立融资洽谈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付国军决定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对外招收被告人周桂红、王会平等人担任业务员共同吸收存款。周桂红吸收储户数量55人,吸收存款1175476元,未兑付本金482976元;王会平吸收储户数量9人,吸收存款456240元,未兑付本金70312元。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还佣金。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周桂红、王会平供述与辩解,证人卢某、任某、李某1、刘某、李某2等人证言,河南省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中德会鉴2016第033号关于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关于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鉴定的补充说明以及关于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鉴定的补充说明(二)、关于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鉴定的补充说明(三),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凭证格式、龙瑞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处置工作组收款收据三份、舞钢市公安局出具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桂红、王会平协助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桂红、王会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桂红、王会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桂红、王会平主动将非法所得佣金全部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会平积极垫付部分储户集资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桂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会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因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获取的违法所得,并与有关机关依法查扣追回的违法所得和涉案款物一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红鸽审 判 员 张占营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含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