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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737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