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郑有生与肖文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生,肖文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27号申请人:郑有生,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文佑,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有生与肖文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有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文佑在农业银行(账号:62×××77)的存款234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郑有生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文佑在农业银行(账号:62×××77)的存款234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