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姬现领与姬爱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现领,姬爱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074号原告姬现领,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姬爱红,女,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姬现领诉被告姬爱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姬现领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己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姬现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现领负担。审判员 代 雅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诚胜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