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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喜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喜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788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巴镇嘉园1号住宅楼南侧平房10号车库。法定代表人:张树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图雅,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喜龙,男,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原告呼伦贝尔市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喜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喜龙已经给付所欠物业费,原告呼伦贝尔市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尚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