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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翁进运与李峰、万世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进运,李峰,万世文,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18号原告翁进运,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峰,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万世文,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本院受理原告翁进运诉被告李峰、万世文、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进运于2017年6月21日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峰、万世文、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进运撤回对被告李峰、万世文、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依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