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翁进运与李峰、万世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进运,李峰,万世文,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18号原告翁进运,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峰,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万世文,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本院受理原告翁进运诉被告李峰、万世文、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进运于2017年6月21日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峰、万世文、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进运撤回对被告李峰、万世文、正阳县国土资源局王勿桥乡国土资源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依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