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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晏铭阳与被执行人靳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铭阳,靳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晏铭阳。被执行人靳淅元(曾用名:靳永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铭阳与被执行人靳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靳淅元未履行已生效的(2016)云2625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晏铭阳借款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靳淅元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关管理部的公积金33204元(其中执行款32000元,执行费600元,诉讼费60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利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