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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扎赉特旗金华灰石矿、王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扎赉特旗金华灰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扎赉特旗金华灰石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赵金,男,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扎赉特旗金华灰石矿、王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15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