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鑫与韩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韩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399号原告张鑫,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韩慧林,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发电总厂发电四值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韩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审判员 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