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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关少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少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65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少军,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少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关少军伙同刘某某(已判决,下同)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巷30号(临)1栋大水井安置房工程项目部车棚附近,刘某某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车棚内右侧的白色起亚越野车的车窗未关,刘某某便让关少军帮自己望风,关少军同意后,站在一旁帮刘某某望风,刘某某将该车前挡风玻璃上的黑色拍拍狗牌行车记录仪扯下,后与关少军一起离开现场。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行车记录仪价值2771元。案发后,被盗行车记录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并发还给李某某。2017年3月15日18时36分,李某某电话报警称自己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被盗。2017年3月23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关少军上网追逃,2017年4月19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仁和区将关少军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关少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关少军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尿液化验报告单、发还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照相;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关少军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少军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关少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少军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关少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少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宗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