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长英与被执行人徐世君、袁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英,徐世君,袁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袁长英,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徐世君,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袁兆香,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长英与被执行人徐世君、袁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68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世君正在服刑、袁兆香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世君、袁兆香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金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