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段征辉诉雷庆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征辉,雷庆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088号原告:段征辉,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雷庆永,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段征辉诉被告雷庆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告段征辉在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雷庆永详细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原告段征辉无法提供被告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征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500元,退还原告段征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