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连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连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8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连栋,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连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连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起,被告人林连栋伙同林沙真、林亚万(均另案处理)在石狮市蚶江镇莲西龙津北60号仓库等处,提供赌具“牌九”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林连栋及14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2140元及赌具“牌九”1副、显示器1台及监控主机1台。案发后,被告人林连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另查明,当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214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连栋通过其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量建(2017)19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林连栋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连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林某2、林某3、郭某、王某1、魏某、王某2、洪某、吴某、胡某、刘某、何某、张某、陈某、林某4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林连栋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连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连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连栋退出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连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林连栋退出的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六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