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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文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杰,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惠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0时6分许,被告人吴文杰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轿车沿惠安县东岭镇���山村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惠安县东岭镇许山头村路口时,与其车前方路右许山头村路口左转弯驶出的由许某1饮酒后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1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吴文杰及时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置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吴文杰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3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文杰与被害人许某1负本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文杰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外,被告人吴文杰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20000元,款项均已付清。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吴文杰的行为表示谅解。审理中,被告���吴文杰的亲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1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杰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林某1、林某2、林某3、吴某、许某2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提取笔录、通话清单、工作说明、120电话受理记录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归案工作说明,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收条、收据、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文杰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文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文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文杰亲属代为预缴罚金,可对被告人吴文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文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先行被羁押7天已扣抵刑期。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玲玲速录员  黄愉斯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