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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建平申请执行徐涛、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平,徐涛,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建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徐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与徐涛系夫妻关系。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建平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30万元及其利息。执行到位金额2698元。因申请执行人邓建平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控网络查询只查询到登记在徐涛名下有一辆宝马牌川BXT035号小型轿车,未有银行存款。本院现已将该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从2017年3月27日-2019年3月26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徐涛、李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邓建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执17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