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修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