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珠,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晶兴综合大楼第六层。负责人:梁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志,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华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3356.5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