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4312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蒋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蒋云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312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枫隐路与阳羡东路交叉口金色阳光花园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70843956。负责人:陈雅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云仙,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盘勤(蒋云仙丈夫),男,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诉被告蒋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梦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