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高申华、纪建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高申华,纪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36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高申华,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纪建梅,女,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张玉华与高申华、纪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玉华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