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管庆永抢劫罪、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705号罪犯管庆永,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7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庆永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管庆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庆永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5月21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获得14次嘉奖);2017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11月22日因不遵守亲情电话规定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管庆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庆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 明审判员 李 应 富审判员 ���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志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