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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云超与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4010号原告:杨云超,男,汉族。被告:刘丽,女,汉族。原告杨云超诉被告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云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242元(原告已缴纳1121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杨云超负担1121元。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邢增婵书 记 员  高清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