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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冉必雷与杨洋、何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必雷,杨洋,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34号之一申请人:冉必雷,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露月,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洋(曾用名:杨敏),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何娟,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申请人冉必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洋、何娟名下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号、×号×层的商铺中50%的份额(房产证号:川20**成天不动产权第×号,共有人王小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冉必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保全杨洋、何娟名下的财产。为保护杨洋、何娟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冉必雷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号、×号×层的商铺(房产证号:川20**成天不动产权第×号)中申请人冉必雷名下价值3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