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水明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水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656号罪犯徐水明,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水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重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东三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徐水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水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累计获得14嘉)。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水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水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