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林某、李恩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李恩玉,杨长林,陈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65号申请人:林某。法定代理人:谢晓艳(林某之母),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李恩玉,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杨长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陈龙,男,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申请人林某与被申请人李恩玉、杨长林、陈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陈龙所有的鲁B×××××号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谢晓艳名下的鲁B×××××号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谢晓艳名下的鲁B×××××号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