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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林英、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陈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552号申请人:林英,女,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銮、郭冬葵,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晓红,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英与被告黄寿寿、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晓红在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3.15%股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晓红在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3.15%股份金额63万元(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林英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