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昌年与钟业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年,钟业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208号原告:刘昌年,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业治,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昌年与被告钟业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昌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年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年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刘昌年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