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猛、胡杰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胡杰智,郑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637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证件号码131127198010220552。被执行人胡杰智,地址景县。被执行人郑玉贞,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王猛与被执行人胡杰智、郑玉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7民初12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猛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杰智、郑玉贞。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杰智、郑玉贞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胡杰智、郑玉贞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