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异7号案外人胡艳玲,女,住开封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被执行人李明生,男,住开封市鼓楼区。案外人不服本院对开封市鼎力国际小区17号楼701号房产的拍卖,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5)汴民初字第68号判决书认定的借款是我丈夫履行公司职责行为,是为公司借款,借款全部用于公司,非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现在本院准备拍卖的开封市鼎力国际小区xx号楼xxx号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唯一住房,如果拍卖该房产,案外人胡艳玲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本院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本院查明,开封市鼎力国际小区xx号楼x单元x层xxx号房产登记权利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明生,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1980年11月11日李明生与胡艳玲登记结婚。另查明,2015年1月28日本院将李明生名下开封市鼎力国际小区xx号楼x单元x层xxx号房产(面积154.59平方米)予以查封,2017年3月6日该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认为,开封市鼎力国际小区xx号楼x单元x层xxx号房产,产权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李明生,本院对其强制执行并无不当。据此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艳玲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任伟兵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