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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治安与孙云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蒙城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安,孙云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蒙城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72号原告:王治安,男,1949年10月24日生,无业,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蒙城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云龙,男,1996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蒙城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蒙城营销部。主要负责人:魏幼岭,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蒙城县蒙阜路庄周二里吴社区8-3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安与被告孙云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蒙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