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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瓮志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瓮志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38号罪犯瓮志明,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9日作出(2011)兰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的(2011)七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瓮志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将罪犯瓮志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瓮志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瓮志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