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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许涛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1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涛,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4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许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许涛退赔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原审被告人许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涛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涛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刑初4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