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张香兰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张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张香兰,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香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建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