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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德杰、赵红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杰,赵红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杰,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赵红子,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杰与被执行人赵红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471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本院已在房产登记部门查封被执行人赵红子名下的位于即墨市鹤山路666号信特名苑10号楼2单元102户房产一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