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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包春英与包初一、付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春英,包初一,付刘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书名称}(2017)内2223民初2924号原告:包春英,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初一,男,蒙古族,农民。被告:付刘柱,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英诉被告包初一、付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春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春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包春英承担。审判员王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策乐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