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淑贤申请张国荣、何淑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贤,张国荣,何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田淑贤,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张国荣,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何淑清,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淑贤与被执行人张国荣、何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国荣、何淑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