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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世云与五家渠新联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云,五家渠新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云,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2********,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唐河县仓台镇五里陈村小河张**号。被执行人五家渠新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蔡家湖1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9004050005792。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世云与五家渠新联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379024元,已执行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张世云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